发布时间: Thu Dec 19 22:15:01 CST 2024
2024年12月12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举办仲裁员业务专题培训暨第七期新聘仲裁员培训会,本期培训以“仲裁司法审查重点及典型案例分析”为主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马军介绍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的要点和典型案例,并针对仲裁审理当中常见的难点、痛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同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仲仲裁员傅郁林进行与谈,400余名仲裁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培训。与会仲裁员纷纷表示收益良多,北仲精选了部分仲裁员的心得感悟,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北仲仲裁员
司法审查确立的是仲裁裁决是否合格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
作为仲裁员,不能简单满足于自己作出的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而是应当通过了解当事人不满意仲裁的具体意见提升和改进自己的裁判工作,提升裁判素养,从而建立起社会公众对商事仲裁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的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审查确立的是仲裁裁决是否合格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
当前,我国仲裁员应特别加强对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的认识。这里讲的“程序”并非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的具体审理程序,而是仲裁活动的“全过程”,强调的是整个仲裁活动都要符合“正当”标准。因为将“Process”误译为狭窄的“程序”概念,导致理解上的偏差。一些貌似没有违反具体程序规则的行为其实已经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要求。例如,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没有给予双方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时间等。
事实上,仲裁员除了要做到独立、公正裁判外,还应当做到让裁判活动的“公正性”被当事人看到、感受到。“公正”不应仅仅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更应当体现在审理过程中。这恰恰是仲裁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是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首要任务。
赵文岩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仲仲裁员
在缺席案件的审理中,仲裁员更要对程序适用、证据认定和事实分析等慎之又慎。
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缺席审理中对于协议签字查明问题和送达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这两个案例。无论是资深法官,还是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对于缺席审理案件都要更加高度重视。在被申请人未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仲裁条款的效力、送达程序是否完备等问题都应当是仲裁员审理的关键问题。
基于司法审查的原则,对于缺席仲裁案件,仲裁员首先应该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其次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到送达程序的审查中,至少是在庭审时将送达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对申请人予以询问,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是否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最后在缺少被申请人抗辩的情形下,更应该严格查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仲裁是否依法可仲裁等问题。总之,对于缺席仲裁案件,仲裁员应慎之又慎,严格程序要求,严谨证据审核、严把事实认定,确保裁决公正。
王学权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北仲仲裁员
仲裁员应充分贯彻辩论原则,并严格在审限内审结,进而降低当事人事后寻求司法审查的意愿和可能性。
仲裁程序事项都很重要,我体会最深的是两点:
一是辩论原则在审理和裁决书中的彻底贯彻。理想的状况是仲裁庭引导各方当事人针对全部呈现给仲裁庭的意见展开辩论。如果做不到,则应尽量在裁决书中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回应。最不可取的是忽视甚至无视,因为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往往是其经过深思熟虑做出的,体现了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职业尊严和专业素养。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应避免裁决“突袭”,比如裁决书中引用了当事人根本没有提出过的法律适用问题,甚至未经释明径行裁决解除合同并酌定了返还财产的金额(本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机会)。二是务必在审限内审结。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尤其是对于企业用户而言,企业在提起仲裁后会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审限预计一个结案时间表,并供企业进行商业决策参考。但如果审限一再延长,则会让企业失去对仲裁的信任,甚至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发展。
因此,我的体会可以概括为“三个尊重”,即尊重当事人的智力成果,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尊重我们自己的仲裁规则。这也是每一位仲裁员应有的承诺。
李庆民
今天誉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北仲仲裁员
法院的支持与监督,营造了良好的仲裁司法审查环境,也对仲裁员提出了更高的自律要求。
适度监督原则对仲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因为适度监督本身就是重要的支持。但是,作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仲裁裁决不被撤销只是对仲裁工作的底线要求。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庭前准备、庭审和撰写裁决的整个过程中,仲裁员自律都是基本素质和最低要求,司法审查的原则和理念毫无疑问应该内化到仲裁员工作中的每一步。在此基础上,仲裁员还应当保持对仲裁权的敬畏。既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更要善用、慎用仲裁庭的权力,做到真正地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于当事人选择信任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对仲裁机构的信任,更是对机构中每一位仲裁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任。仲裁公信力的铸造与维护,正是仲裁机构和无数仲裁员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办理累积起来的。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公信力的丧失非常容易,从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环境越好,仲裁越高度自治,仲裁员就越应该高度自律,共同维护好仲裁的公信力。
费佳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合伙人
北仲仲裁员
北京法院尊重国际仲裁软法规则、与国际实践接轨的立场,对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大有裨益。
培训会上的若干案例,充分体现了北京法院为积极营造良好的仲裁发展环境,逐步实现与国际仲裁实践接轨所作的持续努力。例如,在北京四中院审结的首例申请撤销境外仲裁机构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援引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通过解读该软法来界定仲裁员披露事项的范围,认定申请人提出的独任仲裁员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曾参与同一会议、研讨会或讲座属于冲突指引的绿色清单事项,不属于仲裁员需要披露的事项范围。最终,法院驳回该撤裁申请。这充分体现了北京法院对标、尊重国际仲裁软法规则,对国际仲裁实践开明与支持的立场。另外,还有几个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例,充分反映了北京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尽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且及时回应和支持仲裁发展新需求的立场和持续努力。
良好的仲裁司法审查环境不仅有助于推动北京深厚包容的仲裁文化建设,促进诉讼与仲裁的有机衔接,更有助于进一步吸引境内外当事人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促进北京仲裁公信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助力北京建设一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不断提升北京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